2013年11月11日,原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推动电子商务出口,促进外贸健康发展。
2.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对出口企业和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信息。对企业和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产品建立准入机制。
3.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掌握订单、运单等信息,建立出口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对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加强质量管理。
4. 创新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监管模式。以检疫监管为主,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抽查机制。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根据退运、投诉、召回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等便利措施。
5.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参与地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邮政、港务、民航等企业和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常见问答 FAQs:
Q1: 原质检总局在2013年11月发布了哪些指导意见?
A1: 原质检总局在2013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创新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监管模式、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
Q2: 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A2: 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五大措施:1)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2)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3)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4) 创新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监管模式;5)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
Q3: 指导意见如何要求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A3: 指导意见要求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信息。同时对企业和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产品建立准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