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海关总署发布了相关公告,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整理和阐述。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政策作出了规定:
1.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应接受海关监管。
2.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 企业情况登记表,包括企业代码、中文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等信息。
企业应同时向海关交验上述材料的原件。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按海关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A1: 海关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应接受海关监管。
Q2: 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A2: 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如需办理报关业务,还需按海关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
Q3: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哪些具体监管措施?
A3: 海关将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数据进行监管。具体措施包括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报关手续等。海关将依法实施监管,确保跨境电商业务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