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是外贸领域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给卖家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本文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无单放货,以及目前业界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助外贸卖家更好地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订单交付,又称无原始提单交付,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或港务机关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原始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提单上记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的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增加担保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订单交付的例子有很多,例如欧赛公司向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铝热交换器,也申请了以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指定无锡宏盛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通过长荣公司从上海到意大利威尼斯的海运出口。欧赛公司没有按时付款,但货物到达威尼斯后,长荣公司擅自将无订单交付给欧赛公司,造成无锡公司的巨大损失。
针对无单放货问题,业界提出了以下一些解决方案:
1. 使用海运单:海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书面运输单,证明海运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由于海运单不能流通,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防止了流通转让中提单可能出现的欺诈,减少了流通过程,使收货人能够立即提货。
2. 采用电子提单: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货物所有权的程序。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九条规定,交货时,只要收货人出示有效文件,经承运人核实后即可交付。
3. 出口企业尽量签署CIF或CFR合同:2001年2月,外贸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规避无单发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FOB在合同中,货运代理与进口商串通,无单交货,使中国出口企业的货款空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签订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主要涉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从理论上来说,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够享受合同责任限制、免责条款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此外,在选择诉讼方式时,违约诉讼一般更有优势。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
A1: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承运人可以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但如果是故意或知道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承运人往往无法依据免责条款逃脱责任。
Q2: 无单放货的损失谁来承担?
A2: 无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行为,一般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承运人也可能免于承担部分责任。
Q3: 出口企业如何避免无单放货风险?
A3: 1. 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避免FOB合同;2. 使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3. 采用电子提单等新技术手段。总之,外贸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无单放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