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安排是指地区内国家和地区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等方式,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区域外的优惠贸易安排。它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模式,从松散的优惠贸易安排,到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再到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紧密型合作形式。本文就这些不同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进行概述。
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包括:
1. 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区:成员国间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优惠关税。
2. 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特殊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 自由贸易区:成员间废除全部贸易壁垒,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4. 关税同盟:成员间自由贸易,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如东非共同市场。
5. 共同市场:在关税同盟基础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6. 经济同盟:成员间经贸政策高度协调,如欧洲联盟。
7. 政治同盟或完全经济一体化:区域内国家实现政治合并,如欧洲联盟。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
无论何种形式,区域贸易安排都需要成员让渡一定程度的主权,因此各方需要权衡利弊后慎重抉择。
常见问答 FAQs:
Q1: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A1: 区域贸易安排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员之间可以给予彼此优惠待遇,但不必要求扩展到非成员国。
Q2: 区域贸易安排会产生哪些效应?
A2: 区域贸易安排可能产生贸易创造效果和贸易转移效果,使参与的成员受益,被排斥在外的国家/地区受损。
Q3: 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有什么区别?
A3: 自由贸易区成员各自保留对非成员国的关税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外实行统一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