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在进出口合同中,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时,买卖双方需要对信用证的开证时间、种类、付款期限、金额、有效期以及到期地点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下面举例说明我国出口合同中常见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1.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即期可议付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日后第15天在中国支付。"
2. "买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或收到卖方备货通知后xx天内或签约后xx天内)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由xx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运日后15天在中国到期。"
"买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或收到卖方通知后xx天内或签约后x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装运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日后15天在中国到期。"
"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即期可议付循环信用证,该证在20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20xx年6月15日在北京支付。"
常见问题 FAQs:
Q: 什么是即期信用证?
A: 即期信用证要求买方在装运后短期内(通常为15天内)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的信用证。
Q: 什么是远期信用证?
A: 远期信用证要求买方在装运后一定时间内(如30天、60天等)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的信用证。
Q: 什么是循环信用证?
A: 循环信用证是一种可重复使用的信用证,买方可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批次使用,适合大宗商品或持续出口的情况。
Q: 在开立信用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 需要明确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付款时间及地点等,以避免纠纷。同时还要关注信用证的可转让性、撤销性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