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货物保险条款解析
为满足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定需求,伦敦保险协会制定了《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三种险种条款。这三种条款与适用于海运的ICC条款的规定方法颇为相似,均涵盖承保风险、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等方面内容。以下就这三种险别条款的具体内容逐一介绍。
1. 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
本条款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承保方式,承保范围较广。与ICC (A)条款相比,主要差异在于未包括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但排除了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同样采用"仓至仓"条款,卸货后30天内。若货物转运至非原定目的地,保险责任即终止。
2. 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
本条款承保因战争、内乱等所致的捕获、扣留、禁制、拘留等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武器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自装载飞机时开始,至最终卸离飞机时终止,中途转运地的承保期限为15天。除一般除外责任外,还特别排除了因飞机与集装箱等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3. 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
本条款承保因罢工、暴动、恐怖主义等引起的损失。保险期限同样采用"仓至仓"条款,承保货物卸离飞机后30天内的风险。
常见问答FAQs:
Q1: 这三种航空货物险条款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
A1: 共同点是均采用与海运货物保险ICC条款相似的结构和内容设置。不同点在于,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未包括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而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特别排除了因使用原子武器造成的损失。
Q2: 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的保险期限有何特点?
A2: 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装载飞机时开始,至最终卸离飞机时终止。如果货物未能在目的地卸离飞机,则以飞机抵达目的地当天起的15天内为承保期限。这体现了航空运输的"空中危险"特点。
Q3: 三种险别条款中的保险期限有何异同?
A3: 三种条款均采用"仓至仓"原则,即从装载至最终卸货。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的承保期限为卸货后30天,而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的承保期限则更灵活,可分为装载至卸离飞机,或飞机抵达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