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能会因过失而须承担共同海损责任。那么,在国际法中,共同海损是如何定义的呢?
造成共同海损的原因可能包括:意外事故、承运人的可免责过失和不可免责过失,以及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获益各方根据自身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包括损失本身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涉及的利益方包括船方和货方的共同利益。
与单独海损不同,共同海损是由于人为安排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单独海损纯属意外事件,而共同海损则有人为因素。
在本案中,验船师的检验报告和双方认可,引发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故障导致无法启动主机,排除了外来意外事故。这涉及承运人的可免责过失和不可免责过失,颠覆了合同中"共同海损"条款的规定。
根据"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无论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在确定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前提是先由各方按比例分摊,分摊方才有权就承运人的过失提出赔偿要求。除非承运人的过失确定,否则各方必须先行分摊共同海损金额。
FAQs:
Q: 什么是共同海损?
A: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承运人的可免责/不可免责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失由获益各方按比例分摊的制度。
Q: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什么区别?
A: 单独海损是纯粹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人为安排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两者最大区别在于,单独海损没有人为因素,而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
Q: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责任归属?
A: 即使承运人存在可免责或不可免责过失,在确定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各方仍须先行按比例分摊损失。只有在分摊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承运人的过失提出赔偿要求。除非承运人的过失确定,否则各方必须先行分摊共同海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