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理、公平地确定商品数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直接影响到相关的对外经济政策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处理数量条款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防止盲目定价。
在出口商品数量方面,应关注国外供求状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买家的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因素。而对于进口商品,则需要考虑国内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不少外贸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欠考虑的情况,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数量条款中还需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并明确由谁来掌握该选择权。此外,对于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也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市场变化故意操作。总之,数量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词语,以免引发履约争议。
FQAs:
Q: 在进出口合同中,确定商品数量条款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A: 在出口商品数量方面,应关注国外供求状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买家的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因素。而对于进口商品,则需要考虑国内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Q: 在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应由谁掌握?
A: 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一般应由负责运输安排的一方掌握。例如,按FOB条件成交时,应由买方派船接货后来选择;按CFR或CIF条件成交时,应由卖方派船送货的一方来选择。也可由船长根据实际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Q: 进出口合同中,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应如何约定?
A: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变化故意操纵,合同中可规定溢短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是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