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及,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为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基础上制定的。由此可见,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所不同。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权威机构总结、编纂与解释,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惯例的阐释是:"一项贸易惯例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贸易中所惯常奉行的某种做法或方法,并以之判定发生争议的交易中应予奉行的所期望的行为模式。"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尽管如此,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种惯例约束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对国际贸易实践的规范作用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有助于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FAQ:
问: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什么区别?
答: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基础上制定的,而习惯做法则是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做法。惯例经过权威机构的总结、编纂与解释形成,具有更强的规范性。
问: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具有强制性?
答: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项惯例,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即使合同中未明确排除或适用某项惯例,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能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问: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如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答: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有助于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通过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在发生争议时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