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涉外法治建设也日益重要。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发布的《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具体从六个方面对《解释》的内容和意义进行了阐述。
一是明确了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有效解决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二是明确了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三是明确了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四是明确了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