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指的是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这项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方便申请人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进行申请。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专利优先权的相关内容:
1. 国内优先权:又称"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为6个月),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据相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享有优先权。
1. 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
2. 逾期未提交或未全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
3.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错写在先申请的关键信息,逾期未补正;
4. 申请人姓名/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不一致,未提供转让证明;
5. 不满足提出优先权的时限及类型要求;
6.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费。
已提出的优先权可以要求撤回,申请人可以撤回全部或部分优先权,并提交撤回声明。
优先权被撤回后,会导致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新的优先权日或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将用于计算。如果撤回请求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到达,后续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最早优先权日计算。
优先权被撤回后,作为优先权基础案件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能请求恢复其专利权。但是,请求书中优先权基础案件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