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代院长程皓在"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中,就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进行了深入解答,并分享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几年前,李军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负责该公司的海外销售。入职前,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李军不得泄露该公司投资者及客户信息、数据。李军接手这项工作后,该公司先后投入40余万元助其打开海外市场。谁知,海外市场打开后,李军却跳槽到一家实业公司担任高管和股东,帮这家实业公司从外贸公司抢走了大片海外市场。外贸公司遂以侵犯其商业秘密将李军告到法院,要求李军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外贸公司客户名单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还包括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客户习惯等只有通过长期交易才能获得的深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同时,外贸公司为李军在海外市场开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资源,获取的客户深度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李军及实业公司共同侵犯了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答:是否侵权,需要分不同的分享方式来讨论。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私人属性其实越来越小,朋友圈逐渐具有个人社交和市场经营的双重属性,未经授权而进行转发极易构成侵权。分享也分为两种方式:
1. 直接复制、上传的方式将他人的文章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以链接的方式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链接内容并不是由你复制或者编辑的,这种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
问:我想制作《几分钟带你看完某某电影》的电影解说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这属于我自己的作品吗?会有侵权风险吗?
答:从形式和内容看,电影解说在原电影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如果解说词满足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构成作品,作品自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不构成侵权,如果其涉及部分的电影画面和内容,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有侵犯电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嫌疑,可能被判定构成侵权。
因此创作者在二次创作时应加强风险意识,尽量获得版权方许可,引用时应注意把握好合理限度。
问:写"同人小说"是否会被原作者索赔?
答:同人创作作品与原作使用了相同的人物角色和背景,如果借鉴了足够数量的具体且充分的表达,可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如果仅是自我欣赏或在粉丝之间小范围传阅,未作商业化使用,没有实质触动著作权人利益,实践中原著作权人及行业往往采取容忍适用的态度。但如果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行为,例如出版,则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面临被原著作权人索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