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企业和人员一旦卷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往往面临极高的刑事风险。本文将通过分析四起无罪判决的案例,为涉案相关人员寻找无罪辩护的突破口提供思路。
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与林某坤、张某萌进行服装出口业务合作。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
法院认为,德览公司不能排除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不具有骗税故意。因此,德览公司、徐占伟无罪。
1. 主观故意是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必要条件
2. "四自三不见"违规不足以推定具有骗税故意
福建联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联大公司、周红芝、施虎龙具有骗税故意,且未查清相关事实。因此,联大公司、周红芝、施虎龙无罪。
1. 被利用出口企业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2. 骗税事实不存在或未查明,出口企业当然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某某通过"借货配票"、"买单配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79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Z某某实施了骗税行为,也无法证明其具有骗税故意。因此,Z某某无罪。
1. 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判定
2. 无充分证据证明主客观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定性骗税罪
海南中渔水产公司、周程、袁媛通过高报出口价格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并不存在等同关系,且未能证明袁媛具有骗税故意,因此判决袁媛无罪。
1. 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并不存在等同关系
2.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应符合构成要件并以充分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