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Delivered at Place)是2010年通则中的一个新术语,取代了之前的DAF、DES、DDU等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多式联运等。
香港DAP包括以下费用:
出口货物时的报关手续费
货物装船所需的各种费用
运费
不含卸货费用
不含进口清关费用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DAP的交货条件是,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
DAP和CIF的主要区别在于:
DA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F仅适用于海运。
DAP是实际交货,卖方承担从目的港到客户指定接货地点的运费和风险。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只需在起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运费和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总之,香港DAP下,卖方需承担更多的费用和运输风险,需要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