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优先权制度,如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制度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国内优先权的相关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权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