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是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6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外汇管理法规。它主要规定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操作要求,旨在规范外汇收支行为,推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以下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包括: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相关业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办理对外收支应当按照相关统计申报规定进行申报
规定了境内机构取得的各类经常项目收入外汇应当结汇的范围和可保留外汇的情形;对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的具体凭证要求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的管理要求,以及偿还外债本金、对外投资等资本项目用汇的审批和支付流程。
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境内机构的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进行了监管要求,如汇率定价、支付期限、远期业务等。同时规定了外汇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总的来说,该规定为规范我国外汇收支行为,推进人民币可兑换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