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引擎,为企业提供了全新的国际化经营渠道。本文将全面解析跨境电商的各类业务模式,包括企业类型、申请流程、各类业务的含义、优劣势对比等关键内容,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选择适合自身的跨境电商发展模式。
跨境电商企业 |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 办理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应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跨境电商企业代理人 |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 -
支付企业 |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物流企业 |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1. 企业注册:企业进入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主页( http://www.szceb.cn),在"企业登记"填写资料;
2. 平台核验:《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验证通过即开户成功,平台给企业分配操作员账号和密码(短信方式通知);
3. 补充资料:企业开户成功后,需登录平台补充资料:
- 所有企业都要提交《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
- 申请海关传输编号(DXPID)的企业,需上传《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用户申请表》;
- 申请数字签名证书的企业,需上传《数字签名技术服务委托书》、《中国电子口岸数字证书服务申请受理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 企业可同时申请海关传输编号和数字签名证书,也可先申请海关传输编号,再申请数字签名证书。
4. 数据中心审核:7~15个工作日,以短信或电话通知审核通过的消息;
5. 客户端/API对接:
- 海关总署审核完成后,会分配DXPID等信息,平台客服会通知企业相关申请已完成。企业可至系统管理-客户端配置查询模块查询相关数据;
- 系统支持企业通过客户端或者API对接模式传输数据。
网购保税进口(1210) | 指跨境电商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并向海关报关,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分别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海关验放出区后账册自动核销。 |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优势在于国际物流成本低,有订单后可立即从保税仓发货,通关效率高、配送时效快,并可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好,适用业务规模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企业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备货降低采购成本,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而劣势体现在库存积压风险较大。
直购进口模式(9610进口) |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该模式指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商企业或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在承诺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代传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商品运抵监管场所后,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 | 直购进口模式优势是经营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于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适合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但物品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配送时效慢。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 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商品、企业信息展示并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在线上或线下完成沟通、下单、支付、履约流程,实现货物出口的模式。 | 选择9710的企业申报前需上传交易平台生成的在线订单截图等交易电子信息,并填写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毛重等在线订单内的关键信息。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应上传物流电子信息。代理报关企业应填报货物对应的委托企业工商信息。在交易平台内完成在线支付的订单可选择加传其收款信息。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 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 -
1.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出口商品交易,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申报出口,将商品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2.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3.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对进入特殊区域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在区内打小包并离境(1210)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出口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在特殊区域内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1210)至海外仓,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 退货管理要求
-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 温馨提示:
- A.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及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 B.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仅适用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向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货申请。
2. 退货商品其他管理要求:
- 开展9610出口退货的商品应具有可验核的标识,以便海关抽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出口商品。
- 对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 退货时间要求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平台向海关提出退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