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一些买家会利用跨境购物的便利性,故意收集个人信息,通过跨境电商进行零售购买商品,并在境内将商品再次销售,逃避正常的海关监管,或者谋取差价利润。这种行为属于买家的主动行为,跨境物流企业应当加强监控,避免为此类行为提供便利。
文章内容:
购买方再次销售指境内购买方故意收集个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购买商品,在境内将商品再次销售,逃避正常海关监管或获取差额利润,属于购买方主动行为,主要物流特征是填写同收件地址或少数收件地址,方便集中收取商品。物流企业在商品进出境申报前获取了物流派送信息,可根据收件地址判断包裹派送集中度,如果大量包裹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地址,存在购买方再次销售商品嫌疑,应当提醒派送人员核实收件人实际信息与物流信息是否一致;在实际派送时,如果发现收件人实际信息与物流信息不一致,应中止派送并报告海关,协助海关处理,避免购买方再次销售商品行为得逞;可汇总全国口岸分支机构承送包裹物流信息,分析大量购买商品的人员身份信息和收件地址,对存在购买方再次销售商品嫌疑的,向海关报告并协助监管。物流企业应在交易终端派送环节,努力发现集中收件行为,及时中止派送,让非法购买方无法收到商品,让再次销售行为无法得逞。
常见问题解答:
Q1: 跨境物流企业如何识别和防范买家再次销售商品的行为?
A1: 跨境物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在商品进出境申报前,分析物流派送信息,识别大量商品集中发往同一收件地址的情况,提高警惕。
2. 在实际派送时,核实收件人实际信息是否与物流信息一致,如有不一致应中止派送并报告海关。
3. 汇总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信息,分析大量购买商品的人员身份和收件地址,对存在再次销售嫌疑的及时向海关报告。
4. 在交易终端环节,密切关注集中收件行为,及时中止派送,避免非法购买行为得逞。
Q2: 跨境物流企业为什么不应当为买家再次销售商品提供便利?
A2: 买家再次销售商品,是为了逃避正常的海关监管,或者获取差价利润。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会扰乱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跨境物流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如果为此类行为提供便利,就等同于参与和支持了这种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当提供任何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