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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商业发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证。它不仅起到结算付款的作用,还承担着海关申报、货物运输等多重功能。因此,商业发票的名称、出单人和受单人等信息的填写格式,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要求,以供从业人员参考。
1. 发票名称的选择
根据ISBP745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仅要求提交"发票",而未做进一步限定,那么"发票"(Invoic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税务发票"(Tax 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等多种格式都可以接受。但是,"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或类似性质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有"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2. 出单人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商业发票的出单人应为收益人。发票的顶端通常要有醒目的出单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出单人名称的字号要大于正文字号,而地址的字号往往要略小一些。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即使提供了,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很多出口企业在印刷空白发票时,就将这些内容事先印刷好,或者编入计算机程序一并打印,这样外贸单证员就无需手工填写了。
3. 受单人或抬头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即使提供了,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但我们公司的发票模板上印有"发票"字样,这可以接受吗?
A1: 可以接受。根据规定,标有"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Q2: 发票上的出单人名称和地址是否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完全一致?
A2: 不需要完全一致。只要出单人名称和地址清晰可辨即可,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即使提供了,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Q3: 商业发票上的受单人名称和地址一定要与信用证中的一样吗?
A3: 不需要完全一致。根据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其他特殊要求,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