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信用证的通知和转递过程。首先介绍了信用证以电信或信件方式开立时的通知流程。随后分析了通知行在转递信用证时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通知行必须检验信用证的真实性。最后讨论了通知行收取手续费的规则。
信用证的通知如果信用证以电信方式开立,开证行会将电信文件直接发送给通知行,由通知行核对密押无误后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受益人。如果信用证以信件方式开立,开证行一般会将信用证直接寄给通知行或转递行,由其核对授权签字无误后转交给受益人,但有时也会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无法核实授权签字的真伪,他还会将信用证交予其往来银行或其他同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以验证签字的有效性。因此,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直接寄送信用证的情况比较少见,开证行通常通过通知行(包括转递行)向受益人转交信用证。
被要求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的银行没有义务一定要执行开证行的指示,但必须及时将拒绝通知或转递的情况告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决定照办开证行的指示,则首先必须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过去有些银行(尤其是东南亚一带的银行)认为通知行的责任仅是原样转递信用证,无需核对签字或密押,这种观点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受益人无法判断信用证的真伪,而且相信通知行转递给他的信用证应该是真实无误的。为了保护受益人,《UCP600》明确规定,除非银行不准备通知信用证,否则必须检验其真伪。
通知行收取的手续费由谁支付,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执行。大部分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家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包括通知费,应由受益人支付,因此通知行应向受益人收取手续费。但若受益人拒付,通知行不能因此而扣留或拒绝通知信用证,因为《UCP600》规定,发出指示者应对执行指示者的费用负最终付款责任。
FAQ:
Q: 为什么有些银行认为通知行只需原样转递信用证,不需检验真伪?
A: 这种观点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受益人无法判断信用证的真伪,如果收到了伪造的信用证就会遭受重大损失。为保护受益人,《UCP600》明确要求通知行必须检验信用证的真实性。
Q: 通知行收取手续费的规则是什么?
A: 大部分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家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因此通知行应向受益人收取手续费。但若受益人拒付,通知行不能因此拒绝通知,因为费用最终由开证行负责。
Q: 受益人为什么会将信用证交给其他银行检验?
A: 因为受益人无法核实信用证上的授权签字,为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会将其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或同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