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电开方式开立信用证时,需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电信文件的有效性、预通知的处理以及套证的风险等。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商家提供参考。
在使用电子方式开立信用证时,还需留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 电信文件的有效性及邮寄证实书的必要性
过去多采用加押电报开证,为防止电文遗失或出错,通常会随寄证实书并以证实书为准。但现在普遍采用电传或SWIFT系统开证,邮寄证实书已无明显必要。《UCP600》规定,只要电信文件中未提及"详情后告"或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电信文件本身即为有效信用证,开证行无须寄出证实书。但若电信文件明确说明以证实书为准,则电信文件不能作为有效信用工具。
2. 预通知的处理
有时开证申请人为赶上合同开证期限,或使受益人了解开证情况,会要求银行以电信方式发出预通知。这种预通知仅列出几项主要内容,开证行须承担及时开出与预通知不矛盾的完整信用证的责任。
3. 套证的风险
有些开证申请人为节省开证费用,会要求开证行套用或援引前已开立过的类似信用证条款,这就构成了套证。套证做法容易造成遗漏与误解,尤其是当前证曾被修改而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了该修改时。因此,《UCP600》规定银行应劝阻开证申请人开立套证。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如何确保电子开证的电信文件有效性?
A1: 根据《UCP600》规定,只要电信文件中未提及"详情后告"或以邮寄证实书为准,电信文件本身即为有效信用证,无需再寄出证实书。但若电信文件明确以证实书为准,则电信文件不能作为有效信用工具。
Q2: 预通知的作用是什么?开证行有什么责任?
A2: 预通知一般用于赶上合同开证期限或使受益人了解开证情况。除非另有约定,开证行须承担及时开出与预通知不矛盾的完整信用证的责任。
Q3: 什么是套证?有什么风险?
A3: 套证是指在开立新信用证时,仅列明与前证不同的几项条款,其余条款参照前证。这容易造成遗漏与误解,尤其是当前证曾被修改而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了该修改时。因此,《UCP600》规定银行应劝阻开证申请人开立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