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情况、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要求、委员会的职责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第一条 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议中称"TRIMS")。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 在不损害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的TRIMS。
2. 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以及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解释性清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第三条 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例外在适当时均应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有自由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以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允许成员背离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度和方式,暂时背离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 通知与过渡安排
1.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90天内,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与本协议规定不相符的TRIMS。在通报此类普遍的或特定情况下适用的TRIMS之同时,应告知其主要特征。
2. 各成员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应取消按上述第一款通报的一切TRIMS,发达国家成员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期限为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期限为7年内。
3. 对于在实施协议规定方面证明确有具体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货物贸易理事会可以应这些成员的请求延长其取消按第1款通知的TRIMS的过渡期。在考虑此类请求时,理事会应考虑有关成员自身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什么是TRIMS?
A1: TRIMS是指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议主要规范了TRIMS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关系。
Q2: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实施本协议时有哪些特殊待遇?
A2: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背离第二条的规定,享有更长的过渡期来取消不符合协议的TRIMS。此外,货物贸易理事会还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具体需求,延长其过渡期。
Q3: 本协议有哪些主要的透明度要求?
A3: 各成员需要通报其实施的TRIMS,并向其他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要对外公开载有TRIMS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