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另一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将其强制执行的问题。文章介绍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政府的立场和声明,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当事人在本国,另一方可请求本国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一方在国外,则涉及不同国家的管辖权。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执行根据该协议作出的裁决。我国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其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本国,而另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后者可以向本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跨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困难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则涉及不同国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外当事人拒绝执行裁决,另一方只能通过申请国外法院执行或外交途径,要求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协助执行。这给执行带来了困难。
《1958年纽约公约》的制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一是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缔约国应当承认并执行根据该协议作出的裁决。
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
1986年,我国加入了该公约,同时作出两点声明:一是只在互惠的基础上执行公约;二是只对与商事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适用公约。
这不仅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我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公约成员国得到执行。
FAQs:
Q: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应当如何处理?
A: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国外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2. 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方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协助执行。
Q: 《1958年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1958年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2. 缔约国应当承认并执行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Q: 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后,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何影响?
A: 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后,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产生了以下影响:
1. 为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有利于中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在公约成员国得到执行。
同时,中国也作出了互惠原则和仅适用于商事争议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