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检验商品质量和数量是一个重要环节。进口国通常会采取两种主要的检验方式: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都可能给卖方带来不利影响。
所谓"目的港(地)检验"又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商品进行现场检验,以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最终依据。采用此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向卖方索赔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重量等问题。
对于一些不便于在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会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以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为准。这种做法也使得卖方须对到货商品的质量、重量等负责。
总的来说,这两种检验方式都可能给卖方带来不利的影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谨慎应对。
问:为什么会采取这两种不同的检验方式?
答:目的港(地)检验适用于可在目的地进行检验的货物,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则针对一些不便于拆开包装或缺乏检验条件的商品。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货物情况选择。
问:采用这两种检验方式对卖方有什么影响?
答: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卖方实际上都须承担到货商品的质量、重量等检验内容的责任。这可能给卖方带来不利影响,需要在合同中做好风险管控。
问:在进口商品检验中,卖方应该如何应对?
答:卖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方式、时间等关键条款,尽量减少对自身不利的影响。同时做好货物的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商品抵达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