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 〕89号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该《意见》分为支持政策、实施要求以及其他事项三部分。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意见》中的支持政策内容。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支持政策如下:
1. 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
-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 经营主体需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在政策实施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可在该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2.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
- 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 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 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5. 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 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照有关管理政策执行。
- 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
6. 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7.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 严肃查处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常见问答 FAQs:
问: 什么是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如何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答: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这些企业需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在政策实施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可在该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如何进行海关监管和统计?
答: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海关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统计。
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如何进行检验监管?
答: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