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国内地与澳门的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2003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此后,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双方又陆续签署了5个补充协议。
这一安排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1. 货物贸易:根据两地货物贸易和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内地对澳门原产地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内地将对273个税务商品实行零关税,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医药产品、食品、电子及电制产品等。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得内地的零关税政策。
2. 服务贸易:涉及的服务业领域包括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
3. 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以及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等七大领域的合作。同时,双方还明确了在金融和旅游方面的合作内容,并加快了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通过上述安排,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关系得到了全面深化和升级,为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常见问答(FAQs):
Q1: CEPA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A1: CEPA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大方面。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对澳门原产地的货物实行分步骤的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涉及多个服务业领域;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包括7大领域的合作。
Q2: 内地对澳门货物贸易有何优惠政策?
A2: 根据CEPA,内地对澳门原产地的货物实行分两批零关税政策。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273个税务商品实行零关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
Q3: CEPA有助于内地和澳门经济发展吗?
A3: 是的,CEPA的签署有助于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关系全面深化和升级,为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促进了内地与澳门的经济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