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公司旗下子公司"亚马逊通"在"AWS"商标使用上遭到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败诉。此事件反映了品牌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也给亚马逊及其在华运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文章标题:亚马逊通一审败诉,不得使用"AWS"商标
岁末年初,亚马逊通(由亚马逊100%控股)迎来一个坏消息——该公司或许以后不能使用"AWS"商标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根据法院认定,由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通")使用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炎黄盈动")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共同赔偿炎黄盈动经济损失7600余万及不得使用"AWS"商标。
炎黄盈动: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在庭审环节,炎黄盈动称,该公司请求保护的"AWS"商标为合法在先权利,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该公司对相关的商标进行了相应的注册。
然而,该公司发现,光环新网、亚马逊通未经许可,恶意、强行以"AWS"标志运营和提供云计算服务。另外,亚马逊通至少在2014年2月就已经明确知晓炎黄盈动"AWS"注册商标的存在,且明确知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WS"及与之近似的标志构成侵权。
亚马逊通:与其他要素整体使用不侵权
对此,亚马逊通辩称,炎黄盈动在本案中指控的相关行为与亚马逊通无关。该公司只是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技术峰会中将"AWS"标志与其他要素结合后作为整体在使用,其与炎黄盈动注册的"AWS"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亚马逊通称,亚马逊公司于2000年开始研发其云计算服务,自2002年开始测试、宣传推广AWS云计算服务。随后推出AWS云计算服务平台,向全世界范围内的用户提供云计算服务,在全球使用AWS标志。AWS云计算由亚马逊公司自主开发设计完成,是云计算领域的首倡者和市场先锋。"AWS"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应由亚马逊公司享有,相关公众在云计算服务上看到"AWS"相关标志,会关联到亚马逊公司而非其他主体,亚马逊公司在云计算服务中使用"AWS"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院判决:不得使用"AWS"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炎黄盈动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2年,在服务领域、商品使用范围等方面,获准注册了"AWS"商标,其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经过审判综合认定,光环新网及亚马逊通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炎黄盈动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法院主要判决为:
1. 光环新网、亚马逊通不得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2. 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3. 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共同赔偿炎黄盈动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此次只是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