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跨境担保管理政策的不断优化,跨境担保相关操作实务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跨境担保的规定和实务操作进行梳理,以供广大经营者参考。
在2014年6月改革之前,我国对外担保采取的是批准生效制,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些规定,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01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废止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对外担保"改称为"跨境担保",并将其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三种类型。
其中,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其他形式无需登记或备案。此外,新规定明确核准、登记、备案不再是跨境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也是有效的。因此,《担保法解释》第6条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常用于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提供担保。
办理内保外贷时,担保人先自行签订合同,然后向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可。外汇局不会对单笔交易设置总量限制,但担保人需对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
内保外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自行办理对外支付,并应向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常用于外国企业为在华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外保内贷交易中,债权人必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且只能用于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同样是由当事人先签订合同,再向外汇局办理备案。
外保内贷履约后,境外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享有追偿权,需要办理外债登记。此外,新规定还对外保内贷的签约额度进行了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