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6章涉及贸易救济措施,重点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同时也提及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保障措施部分主要涉及全球保障措施和过渡性保障措施。协定承认缔约方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提供通知。对于根据协定设立的关税配额进口产品,不得采取保障措施。任何缔约方不得同时对同一货物采取多种保障措施。
过渡性保障措施是在取消关税期间采取的救济性措施。满足一定条件后,缔约方可以中止关税进一步降低或将关税提高至最惠国税率。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可延长1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得继续维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缔约方需向受影响缔约方提供补偿。
协定确认各方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在附件6-A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调查程序。但对于基于本节或附件6-A产生的任何事项,不得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总的来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贸易救济措施上的规定,既体现了多边规则的基础,又根据区域贸易协定的特点进行了具体化和调整。这有利于促进区域内贸易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