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能有哪些陷阱?避免踩坑!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社会中,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常使当事人无法或不愿就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进行详细协商,而采用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格式条款可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和便利性,但也可能存在一些陷阱,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不公平或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定,并通过打印、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对方出示或告知。它们可分为单独存在于某个具体合同之外的标准化文本,以及与其他非格式条款混杂在某个具体合同之内的固定化内容。
无论哪种类型的格式条款,在实践中都可能存在以下几种陷阱:
一、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种陷阱主要表现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自身利益设置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如限制对方退货、退款、换货、索赔等权利;排除对方享有法定或惯例保障的权利;规定对方必须接受其指定或推荐的商品或服务等。
二、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
这种陷阱主要表现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规避或转嫁风险而设置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如免除或减轻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规定对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对方承担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责任等。
三、排除或限制对方诉讼权利
这种陷阱主要表现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逃避司法监督而设置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如排除或限制对方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消费争议调解等维权方式;规定只能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经其同意等。
四、规定不利于对方的违约责任
这种陷阱主要表现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增加对方履行合同压力而设置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如规定对方违约时应承担过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罚款;规定自己违约时只需承担低额的违约金、赔偿金或罚款;规定自己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等。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识别和规避格式条款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