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裁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是一起重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保险行业的运营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与北京燕房华兴仓储有限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储大量化学危险品为由拒绝赔付,但被法院认定化学危险品与火灾事故无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条款排除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定条件,属于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需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等理由拒绝赔付,因为火灾事故与危险品无因果关系。
1. 诉讼时效问题:燕房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起诉,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2. 化学危险品与火灾关系:消防部门认定化学危险品未参与燃烧,与火灾无因果关系,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3. 免责条款效力问题: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燕房公司不产生效力。
4. 保险性质认定:燕房公司投保的是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赔付其对第三方货主的赔偿责任。
5. 房屋建筑损失赔付: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赔付房屋建筑损失。
总之,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秉持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设置以及实际赔付责任进行了严格审查。这对规范保险行业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 危险程度增加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