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后立案受理的。公司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当自愿清算的启动或推进有困难时,股东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不自愿的情况下开始的,故,很多强清案件很难得到公司的积极配合。
在遇到公司无财务账册、财务资料不全、重要文件丢失、无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很难查明公司基本财产的整体状况时,应首先确定已经查明和落实的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支付强清案件受理费、清算管理人的费用。如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对能够支付上述两费的案件,可以开始强制清算的工作,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股东会议等。对通过核实确认属于公司的财产,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分配;对无法查明财务状况,且没有明显可供分配财产的,可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对能够确认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在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同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建议,由强清案件转为破产案件。
强清案件终结后,相关权利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公司清算义务人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形成其损失为由提起其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