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合同的商讨和签订过程中,还价和接受是两个重要的环节。让我们来仔细地探讨一下这两个环节。
还价(Counter-offer)亦称为反报价,法律上视为新要约, 贸易实务中亦可视之为新报价,但还价的接受人是原报价(Original offer)的报价人。
被报价人在接到报价后,不完全同意报价的内容,再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报价提出修改意见通知报价人,即构成还价,还价的内容可以是针对任何交易条件提出修改,原报价人在接到对方还价后,可以表示接受,亦可进行再还价。但是,必须注意,还价是对原报价的拒绝。还价一经做出,原报价即失去效力力,报价人不再受其约束,即如前所说,一项还价等于是被报价,人向原报价人提出的一项新的报价。这时还价的一方成为报价人,原报价的发出者成为被报价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要约(报价或还价)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接受与报价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又属于法律行为。
接受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接受人必须是被报价人; 2)被报价人需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报价人表示接受; 3)接受的通知一般要在报价的有效期内送达报价人; 4)被报价人在做出接受的表示时,不得变更原来的交易的条件。
实务中,如果被报价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原报价的内容作了修改或限制,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地接受,而应视为还价。但只要是非实质性的修改或增补,仍视为有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