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推出了"4·8新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既为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规范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管理。本文将从税种和征税对象两个方面,详细解读这一政策的内容。
(一) 税种变革
在"4·8新政"出台之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征税,适用的是行邮税。行邮税是对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融合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了鼓励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适用行邮税的情形包括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以及邮件快件渠道。
"4·8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改为征收电商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或年度限值的交易,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二) 征税对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征收行邮税或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FAQs:
Q1: 什么是行邮税?
A1: 行邮税是对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融合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Q2: "4·8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什么变化?
A2: "4·8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改为征收电商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或年度限值的交易,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Q3: 哪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于电商税政策?
A3: 适用电商税政策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包括:1)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比对的商品;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电子信息的商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