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过程中涉及多方当事人。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还有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等。
1.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为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对信用证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以及及时付款赎单。
2. 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通常位于进口商所在地。开证行必须严格遵守开证申请人的指令开立合格的信用证,并在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3.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当事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意味着获得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也确认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提出的付款条件。
4.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伪,将其通知给受益人,不承担其他义务。
5. 议付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买入受益人所提交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开证行可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议付行,如未指定则任何接受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均视为指定议付行。
6. 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开证行授权或邀请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或以其自身名义保证付款)的银行,必须是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
7. 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的银行,或是为不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执行付款的银行。
8. 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9. 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指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并到期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开证行可指定自己或另一家银行作为承兑行。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A1: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还有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文中有详细介绍。
Q2: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关系是什么?
A2: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具信用证,建立了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开证申请人负有对信用证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以及及时付款等义务,开证行则必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令开立合格的信用证,并在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时履行付款承诺。
Q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A3: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意味着获得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同时也确认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提出的付款条件。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交的单据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符合《UCP600》规定;有要求改证的权利。
Q4: 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其他当事人分别担任什么角色?
A4: 通知行负责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伪并转交给受益人;议付行是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授权或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付款行是执行付款的银行;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承兑行是承兑受益人远期汇票并到期付款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