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存在异议与索赔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些条款通常包括索赔的证据、索赔的期限、索赔金额以及索赔的方法等内容。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些内容的主要表述。
在合同中通常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除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的情况外,买方应凭借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与索赔。但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自然发生的品质和重量变化,是不能列入索赔范畴的。
合同中还规定了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限提出索赔,违约方可以拒绝受理。在确定索赔时限时,还需要明确时限的起算时点,如货到目的地后多少天、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多少天、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多少天、货到检验后多少天等。此外,对于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还应规定具体的质量保证期限,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由于索赔金额事先难以预计,合同中通常不会具体规定。在出现违约事件后,再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索赔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损害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有的合同还对守约方如何索赔以及违约方如何理赔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买方发现品质和/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时,应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品质异议,15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并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卖方收到异议后20天内作出回复。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Q1: 买方如何提出索赔?
A1: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凭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与索赔。
Q2: 卖方收到索赔后应如何处理?
A2: 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回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Q3: 如果合同未对索赔做出具体规定,应如何处理?
A3: 如果合同未对索赔做出具体规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