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办理单据托收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以及各银行业务操作的差异,常会产生争议纠纷。为促进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58年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该规则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1995年公布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的不同解释和各个银行业务做法上的差异,因而导致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此后,根据国际贸易的新变化,该规则几经修订,于1995年4月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与实施。
URC522包括七部分内容:A.总则及定义;B. 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以托收指示为准。托收指示是银行及有关当事人办理托收的依据。
2. 不提倡D/P远期。托收指示应明确是凭承兑(D/A)还是凭付款(D/P)交付商业单据。
3. 银行不接受或处理货物。除非事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4. 银行可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单据,格式由托收行提供。
5. 银行只需确定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相符,无需对单据做更多审核。
6. 银行不对单据的有效性、货物信息等承担责任。
7. 委托人指定的"需要时的代理"权限须在托收指示中明确。
8. 托收被拒付时,提示行须尽快通知委托行,委托行应尽快指示如何处理。
《托收统一规则》已成为托收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各国银行广泛采用。但其约束力仅限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
FAQ:
Q: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需要注意什么?
A: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托收指示为准办理托收业务
2. 明确托收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
3. 不接受或处理货物,除非事先同意
4. 可代制未包括的单据,格式由托收行提供
5. 只需确认单据与指示相符,无需过多审核
6. 不对单据和货物信息承担责任
7. 需代理人权限须在指示中明确
8. 被拒付时及时通知委托行并处理
Q: 《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力如何?
A: 《托收统一规则》虽已成为托收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但其约束力仅限于当事人事先约定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
Q: 什么是"需要时的代理"?
A: "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指定的,在付款地代表委托人处理货物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委托人必须在指示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否则银行不接受其任何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