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多个常见的外贸法律问题出发,邀请资深律师为您分析相关案例,并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帮助您更好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 FOB情况下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可否以恶意串通要求卖方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赔偿损失?
答:买方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承运人系卖方指定,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承运人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否则买方主张卖方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并不成立。
律师建议:
1. 信用证是支付工具,具有独立性,信用证交易独立于货物买卖交易。在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要了解所选择支付工具的特性。
2. 恶意串通属于信用证欺诈的例外特殊情况,在实践中法院认定非常严格,要求货物大部分为废物等极端情况。
3. 货物质量问题、货损货差不能直接通过信用证解决,可以要求质保金等。
2. 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
答: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仅能证明提货单上记载的货主或提货单位享有提货的权利。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原提单指示人的提货请求权转移给了第三方,在原提单指示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货物交付。
律师建议:
1. "提单"与"提货单""海运单"等不同,提单属于法定特殊单据,代表货物的物权。
2. 通常,交付提单代表交付货物,交付提货单不代表交付货物。
3. 防止此类问题,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方要求交付提货单,可以要求对方留下书面材料再交换。
3. 解除合同计算违约损失(可预期利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期纳税申报表或是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
答:法官需要综合相关因素和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不能直接以同一地区的相同行业的利润率来确定损失。
律师建议:
1.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优先按照合同执行。
2. 除非合同明确,法官通过自由裁量确定损失是可以的。
4. 合同约定"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以及质量保证是否意味着变更了贸易术语(CFR条件)对风险承担的约定?
答:到港复查的权利并不影响双方对于贸易术语权利义务和风险的规定。风险在装运港转移给买方,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货物损害是在装运前产生的。
律师建议:
1. 到港复查权不影响风险承担。
2. 如果希望将风险延迟到目的港,可以适用D组术语,但价格需要重新确定。
5. 中国大陆与香港公司从事外贸法律选择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院允许吗?
答:约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但不能违背一国的强行法。
律师建议:
1.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即可。
6. 信用证的单证相符究竟如何判断?
答:对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实质重于形式,有些文件事先印制导致不符属于机械判断。
律师建议:
1. 企业可以在合同、信用证申请时,对可能产生的文件问题进行明确。
2. 对于银行过错导致的损失,可以追究银行责任。
7. 电话主张货损赔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答:涉及船方,建议直接通过扣船中断诉讼时效。一般的交涉、协商不构成中断时效。
律师建议:
1. 海事诉讼赔偿时效只有1年,且中断规定与一般不同。
2. 如果时间不允许,建议先邮寄立案,然后补齐资料。
8. 如何确定外贸合同的买方?
答:确认买家主体要求合同签订方与货物接收方一致,同时注意收款方与付款方也需相符。
律师建议:
1. 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对交易方做尽职调查。
9. 辨认信用证欺诈的核心是什么?
答:信用证欺诈属于例外情况,需要注意信用证软条款、超额回报等可能导致欺诈的情形。
律师建议:
1. 在确实收到货款或货物前,对信用证的各种突发状况需要额外注意。
10. 买方明知卖方货物来自第三方,卖方是否可以主张构成第三方代理?
答: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
律师建议:
1. 需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
2. 对于不希望委托的,可以在合同中限定受托方再次委托的权利。
11. 如何确定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答:可以结合前几次无异议的交易模式认定卖方已履行义务。
律师建议:
1. 对于委托,需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
12. 包装获得对方认可,是否免除(集装箱)包装所出现的风险和责任?
答:包装的要求除了合同约定外还需符合一般运输要求,对于因买方要求包装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买方承担。
律师建议:
1. 对于包装问题,还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规避。
13. 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资金占用时间(损失)如何计算?
答:建议事先通过合同约定利息。
14. 货物到目的港要求退运不处置货物至被拍卖,货物损失应该如何承担?
答:即使主张退运,也需要承担接收货物的义务。
律师建议:
1. 货物到港需要及时提货,即使存在争议。
2. 买方有"接收"义务,不因对方违约而免除。
15. 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答: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1. 对于多段运输,需要在每一段检验,否则无法确定责任人。
2. 可以安排人员随行检验货物。
16. 主张无单放货的责任是否需要以自身提货权为前提?
答:无单放货的前提是提单,与提货权无关。
律师建议:
1. 提货权争议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提单范围内。
17. 出口货物达到约定的质检要求为何最后仍然被要求赔偿?
答:货物品质需要符合当地特殊标准和特殊要求,这是卖方(出口方)的义务。
律师建议:
1. 建议凭样品买卖中,不要用超过货物品质过多的产品作为样品。
18. "Deposit"究竟是定金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答: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deposit"应认定为预付款。
律师建议:
1. 可以添加"定义条款",明确特定重要词汇的含义。
2. 对于双语版本的合同,可以明确以何种语言为准。
19. 什么情况下,"不知条款"会产生法律效力?
答:承运人需要合理说明货物状况,才能构成有效批注,享受免责。
律师建议:
1. 对于特殊货物,建议配置监控以及相关数据测试设备。
2. 出现问题时,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处理。
如您有问题需咨询,可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本律师,手机、微信:1580191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