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面临着重重挑战。本文将为大家解析一起有趣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当商标相似度高但排序不同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案例的详细内容吧!
"AA椰林"和"椰林AA"两家火锅连锁店,仅凭借文字顺序的不同便成为了两家不同的品牌。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接下来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AA椰林公司是知名火锅连锁企业,拥有"AA椰林"系列注册商标。而椰林AA公司未经授权,在企业名称及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椰林AA"标识,仅将前述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顺序调换。为维护自身权益,AA椰林公司将椰林AA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椰林AA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宣传品等使用了含有"椰林AA"字样的标识,与AA椰林注册商标"AA椰林"构成近似,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AA椰林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椰林AA公司在对方注册商标后仍以"椰林AA"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了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椰林AA公司主观上存在攀附AA椰林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判决椰林AA公司赔偿AA椰林公司244万余元,包括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案体现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结合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持续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做法。这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