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双方在商议交易时,必须商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出口商交货应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否则进口商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索赔。制定包装条款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方式与条件,对包装材料和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避免使用诸如"适于航海的包装"、"标准出口包装"或"惯常包装"等含义不清的措辞,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2. 有时还需要规定单位包装内的商品含量,如"出口纸箱装,每箱30盒,每盒装20片"。
3. 包装费用通常包含在货价内,无需另作说明。如果进口商要求采用特殊包装,其超额费用可由进口商承担,也可由出口商采用提高单价的方式取代向进口商收取额外包装费。
4. 如果包装或包装材料由进口商提供,合同应规定进口商提供的最迟时限及其费用负担。
5. 唛头通常由出口商设计确定,也可由进口商指定,但应规定进口商通知唛头的时限,以免影响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