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和欧盟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和申请方面都有一些独特的规定。本文将深入了解这两个地区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规定。
韩国《外观设计法》对于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1. 与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 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
3. 可能导致与他人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
4. 构成产品的主要形状仅仅是实现该产品的功能所必不可缺的外观设计
此外,韩国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色彩及其组合。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必须是独立的物品、必须为物品的一部分等。
2004年底颁布的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还对字体进行了保护,新字体创作者对该字体享有独占权。不过韩国的字体保护仍限于其载体的物品性。
欧盟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也有明确规定:
1. 违反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保护
2. 仅受技术功能所限的外观特征不能获得保护
3. 必须采用准确形状和尺寸以便与其他产品连接的外观特征也不能获得保护
4. 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于标准组件系统中的可互换产品连接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保护
此外,欧盟知识产权局还对一些特殊的设计对象,如印刷字体、字帖以及产品包装样式等进行保护,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