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也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本文将从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管辖、适用法律等方面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探讨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取等。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由相应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某一国家的国内法作为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生效,也是处理相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