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着突出作用。关于如何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和潜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已经为我们指明方向,要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明确规定并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的产权权益。
笔者发现,发明人变更请求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且存在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集中在专利授权的办理登记程序阶段,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是伴随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而提出的,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是将新增的发明人置于第一发明人至第四发明人的位置区间。这引发了以下问题:如何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发明人是谁",发明人填错了怎么办,如何保护真实发明人的权益。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了"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发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人的界定是,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美国专利制度虽然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但就保护创新者的精神权利而言是一致的。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也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精神权利,这与著作权法对作者署名权的定位是一致的。
对于确实因填写失误需要变更发明人的情况,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对发明人变更的手续予以明确,可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来完成。但实践中,出现了"为了变更而变更"的情形,为此,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合理质疑的措施。
对于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和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而言,维护真实发明人的精神权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创新主体要正确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建立发明创造过程材料的留存及管理制度。
2. 专利代理机构要正确宣传发明人制度和规定,依法在专利文件中正确填写发明人。
3. 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明人变更的审查和监管,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提醒义务,建立发明人变更声明、承诺的公开查阅制度。
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需要有效着力到发明人,以夯实专利制度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