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参与方。本文将对信用证中的各个当事人角色及其权利义务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信用证结算中的各种关系。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主要义务为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申请开立信用证,在收到银行付款提示后付款赎单并在货物到港后提取或是受领货物。在其付款赎单之前有验单并对不符单据拒付的权利,此外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约定在货物到港后进行验货并对不合格货物进行索赔的权利。
受益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接收信用证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主要义务为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并提供单据,同时在货物装运后通知开证申请人或是信用证约定的其他人。受益人有审核信用证条款并决定是接受,还是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开证行是在买方所在地并应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其主要义务为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并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进行付款或承兑。同时有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开证押金、对受益人提交的不符单据进行拒付、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的权利。
通知行是应开证行要求将其开立的以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另以自己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而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卖方的外币开户行。通知行需要核实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才能把其通知或转递给信用证上指定的受益人。如果通知行接受了担任保兑行的委托后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则产生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
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公开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所垫付的款项的银行。其主要义务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接受或拒绝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付款行是代替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付款行只代开证行付款,在法律上无必须对受益人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的验单同开证行一样是终局性的,付款后不能因任何原因向受益人追索。
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行的名义实行保付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了保兑责任后,和开证行一样他就是这个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承担首要付款责任,必须对受益人负责。
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开证行的出纳银行,一般只负责转款,不负责审单。
总的来说,信用证中各个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非常明确。了解这些关系对于信用证的使用和风险管控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