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探讨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案例分析
A种子公司销售一批种子给B公司。合同约定,种子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为交付,所有风险由B公司承担。物流公司将种子运达B公司后,经B公司检验,发现种子已经全部腐烂坏死。B公司当场联系A公司,说明情况,要求重新发货,A公司称,交付给物流公司时就已经完成交货了,应当找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是B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物流公司则称,发生毁损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交付承运时,未明确清楚货物性质,没有提供运输货物是需要一定冷藏条件的信息,这个过错在A公司,应当由A公司承担损失。
二、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相关情况给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应将货物的名称、属性等必要的货物信息告知承运人。若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导致货损的,托运人应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在将种子交付给物流公司时,未告知物流公司种子的储藏条件,是导致种子最终腐烂的根本原因,所以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运输货物至目的地以及要求变更运输合同,这里的变更主要是指终止运输、变更目的地或变更收货人等,当然若因此给承运人造成额外费用或损失的,则应承担。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则是交付托运货物、采取适合货物运输的方式包装货物、说明义务以及支付运费。当然,若托运货物涉及到一定的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也应当办理完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交给承运人。
说明义务,也可称之为如实申报义务。需要申报的内容包括收货人的名称、地点;货物的名称、属性、数量重量等;对于一些有特别储藏要求的货物,托运人则有义务向承运人说明,并采取一定的合理措施。否则,若是因托运人未如实告知货物属性导致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