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海运费用起伏波动较大,淡季与旺季的运费相差较多,因此,国内厂商往往更愿意报FOB价格,不愿承担CFR或CIF条款所带来的运费涨跌风险。
一般情况下,FOB付款条件下的海运会如此安排——买方提前告知卖方其指定的货代或船东,卖方按此要求提前订舱;国内货代收到S/O(拖单)后,会与国外代理联系,并告知买方此票货的预计船期、运费及航行日期;在得到买方的同意及确认后,国内货代才会安排舱位及放柜。
但很多出口企业都曾遇到过如下状况——最迟装船期即将到期,买方却迟迟未能确认船期。面对这样棘手的问题,企业们往往束手无策,急得团团转。但这果真无计可施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如何在FOB下更好地完成信用证操作。
对于FOB条款下的信用证付款问题,出口企业可通过以下五点加以防范。
一是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必须是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对于可信度较低或风险较高的订单,卖方可要求使用产前给付一定比例定金、之后再付尾款的付款方式,再通过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或者对信用证购买保险,以确保收款的安全。
二是重视审单工作。在信用证开具前,卖方要认真审核软条款。在制作单据时,还要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避免交单承兑困难。作为受益人要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
三是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买方信息档案,仔细地客观分析买方资信情况。在交易前,卖方可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认真审查买方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买方作为贸易伙伴。
四是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这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愈发灵活多变。
五是卖方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在买方未付款前,卖方要对货物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对此,卖方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提单上,发货人(SHIPPER)一栏务必显示卖方名称;二是收货人(CONSIGNEE)尽量为"凭指示"(TO ORDER)。这样,在买方不能如期付款的条件下,货主对货还有完全的控制权。
由于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所以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在FOB条件下并非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因而,在具体的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卖方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多方面增强企业上下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全流程中务必谨慎,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文:陈磊
编辑、发布: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