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监管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和举报投诉的应对(玫瑰花、桃胶示例)
新资源食品是职业索赔人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一些职业索赔人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自动搜索新资源食品的关键词,然后批量下单,进而进行投诉。而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对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规定掌握不足,在监管和处理投诉中存在误区。本文将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广大一线监管同仁总结以下要点,供学习应用。
新资源食品并非标准术语,标准的名称是"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判断标准是"传统食用习惯",即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可以用一句话总结:只要在省级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传统(包括餐饮)或被《药典》收录,都不属于新食品原料。
构成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处罚。
新资源食品属于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药品不属于新食品原料。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家卫健委提出申请。国家卫健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以卫健委《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公告》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生产者都可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但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生产、标识有关信息。
卫健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公告》,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命令或行政告知,自公告发布后,相关市场主体均可按公告要求行事,无需特别审批。因此,《新食品原料公告》不属于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将违反公告的行为,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错误的。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通常,公告包含以下要求:中英文名称、基本信息、工艺简述、适宜(不适宜)人群、食用方式、食品安全指标等。
新食品原料公告通常会限定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其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限量可以成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来源。因此,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理。
基于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公告》不属于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识不符合公告规定,只能责令改正,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常见的对新食品原料的投诉,集中在未标识"不适宜人群"上。首先,未标识不适宜人群,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适用于十倍赔偿。其次,在有禁则无罚则的情况下,只能予以责改。对于玫瑰花、桃胶等新食品原料的投诉,监管人员要对其基本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