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如果使用虚假的B2B出口订单将贸易方式申报成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这种行为会被视为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海关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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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的以上1至151号违法行为,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