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一种基本的结算工具。在我国,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多种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方式占很大比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是国际商会为规范与统一各国信用证操作差异而制定的国际惯例。本文将对信用证规则中的"承付"、"兑付"、"议付"、"偿付"和"代付"这五个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对信用证规则的学习理解有所帮助。
一、承付、兑付
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二、议付
"议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包括以下内容:
1.议付是开证行授权的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采取的一项有效行为。
2.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而购买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汇票,一种是单据。
三、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的区别
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其他银行受付款义务人委托代付款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其性质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
四、偿付
"偿付"(reimbursement)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五、代付
信用证代付(Reimbursement Refinance)是指进口商申请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的融资业务。与偿付的不同在于,代付行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