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其参与主体及其责任备受关注。本文将从"486号通知"和"194号公告"的规定出发,详细解读跨境电商企业、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以及其他境内服务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电商",当然要求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此处的"境",指的是关境而非国境,因此港澳台地区属于境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一定是从境外到了境内。如果商品没有发生境外到境内物理位置的转移,就不算跨境,把一个东西从广州卖到哈尔滨,卖家和买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不影响这个交易的性质只是国内贸易。
主体的跨境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必要条件。海关中的跨境电商进口,必须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交易中的"买方"——消费者,应当是境内的购买人,而交易的"卖方",也就是跨境电商企业,必须为境外注册企业。
就是交易的卖方,为境外注册的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前,商品的货权归其所有,承担的是民法中卖方的责任。其责任的核心是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
境内代理人实质上便是代理作为境外注册企业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时,对境内监管机构及消费者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并作为境内实体向境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平台是整个交易的中心环节,连接了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与海关。平台首先应承担《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责任,如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先行赔偿等。此外,还应承担防止他人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实施走私或违规行为的义务。
如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应具有相应运营资质。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申报清单时,应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作为交易的买方,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